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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年判字第460號|房屋稅|民國 62 年 10 月 09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事 實 緣原告與案外人許春福、李茂源、李新民等共有坐落 縣 鎮 巷 號 房屋一幢,供開設戲院使用,其各年期房屋稅,由原告即使用人負責代繳,嗣因戲院 停止營業,原告以收集稅款困難,申請按共有人持分割分別課徵,被告官署未允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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